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稳定工业经济增长若干扶持政策
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沙湾、沙坪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中心)、企事业单位:
《稳定工业经济增长若干扶持政策实施意见》已经区党工委2015年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31日
稳定工业经济增长若干扶持政策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工业企业创新转型,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按《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定工业经济增长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函〔2015〕103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区内企业在享受市上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凡属符合本政策相关条件的,均属于扶持范围。
一、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一)支持企业上档升级。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4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200万元补助,以后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再给予企业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经贸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服务局等)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对“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分别给予企业5000元、5万元、10万元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补助。对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绿色食品精深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每户20万元、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经贸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服务局、工商分局等)
(三)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在我区范围内实施兼并重组或本区工业企业兼并外地企业进行重组的,按照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给予补助,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超500万元的企业,给予1%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对区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实行专题研究,给予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区经贸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服务局等)
(四)鼓励工业品牌培育。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的申报主体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四川省着名商标、四川名牌产品、省政府质量管理奖以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报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同一个注册商标下的四川名牌产品按一个名牌产品补助。(责任单位:区经贸科技局、财政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社会事务局等)
二、加快推进产业转型
(一)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对新引进并如期开工和竣工投运的工业项目,按《临港开发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宜临港区发〔2015〕31号)执行。(责任单位:区企业服务中心、投资促进中心、财政局等)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同时,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主导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贸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服务局、质监分局等)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其中食品类企业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贸科技局、发展服务局、财政局等)
(四)支持企业节能、节水、减排技术改造。区级相关部门对项目审核后给予奖励,其中,对项目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2000吨标准煤以内(含2000吨)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对节能量超过2000吨标准煤的项目,节能量每增加500吨标准煤,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节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30万立方米以内(含30万立方米)的节水技改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对节水量超过30万立方米的项目,节水量每增加10万立方米,再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60万元。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国家和省上淘汰落后产能或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补助额的5%给予配套补助,单户企业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贸科技局、发展服务局、财政局、规划环保局等)
(五)支持企业对上争取资金和项目。对获得国家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国家产业振兴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资金等专项支持的项目,按获得专项资金额度的5%给予配套补助,最高50万元。对列入四川省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并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对列入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并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对列入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并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获省工业设计奖的项目,分别给予项目申报企业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区经贸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服务局等)
三、鼓励企业参与园区建设
(一)对区内企业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或其他专业化基地,并获得市上奖励资金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区经贸科技局、发展服务局、财政局等)
(二)对区内企业牵头组建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并获市上奖励资金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25万元。(责任单位:区经贸科技局、发展服务局、财政局等)
(三)对退城入园和符合宜宾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企业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的,按《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入驻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责任单位:区经贸科技局、财政局、企业服务中心、港荣公司等)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切实为“六大基地”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帮助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市场拓展活动,按展位费的25%给予补助。区内工业企业参与区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0.5%给予奖励;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区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新增区内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1%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贸科技局、发展服务局、财政局等)
(二)推进企业间协作配套。我区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工业企业产品或服务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2.5‰给予奖励。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采购我区工业产品或服务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1.5‰给予奖励。以后年度按采购额新增部分的2.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经贸科技局、财政局等)
(三)支持企业创新营销方式。支持企业积极发展“互联网+”等新兴商业模式,鼓励其线上线下销售同步发展,按其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年费金额的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且上缴税金增幅达10%的企业,按年度网络销售收入的0.5%给予补助,最高15万元。(责任单位:区经贸科技局、财政局等)
(四)支持制造业服务化。制造业企业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仓储物流、交易市场等生产服务型经营转变,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积极支持企业工业设计服务外包,对列入省上工业设计外包资金支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服务外包总金额10%的补助,单户企业最高5万元。(责任单位:区经贸科技局、财政局等)
五、加大要素保障协调力度
(一)加大对企业金融支持。对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的团购贷款、厂房建设按揭贷款、机器设备按揭贷款和园区土地早期融资贷款等信贷支持的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贴息;鼓励中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区域绩优票据等,对参与发行债务类直接融资并成功的非上市企业,按发债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上述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担保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经贸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服务局等)
(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建立上市企业培育库,对在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版、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版成功挂牌并完成融资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经贸科技局、发展服务局等)
(三)支持企业用电。组合用好直购电、留存电、丰水期富余电消纳等电力政策,争取扩大屏山直购电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主网直供区年用电量300—1000万千瓦时的工业企业,对新增用电给予10%的电费补助。(责任单位:区经贸科技局、发展服务局、财政局等)
(四)支持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8个百分点以上且达到上规入库条件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其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5%给予最长一年期最高50万元贴息。(责任单位:区经贸科技局、财政局等)
(五)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每年评选一次临港开发区十大优秀企业家。实施《2015—2020年临港开发区企业人才(中长期)培训规划》,由区财政保障培训经费。(责任单位:经贸科技局、党政办、财政局等)
六、其他
(一)全面实施区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和重点项目制度。深入落实企业问题清单制度,动态管理、一月一通报,点对点、一对一、逐产业、逐企业、逐项目研究制定发展措施,解决发展瓶颈,切实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对纳入全市“六大基地”重点运行监测企业给予3600元/户/年的补贴;对省定中小微样本监测企业给予600元/户/年的补贴。
(二)区本级其他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相关政策中与本扶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扶持政策为准。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扶持政策所称“企业”指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所称“项目”指在我区实施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扶持政策由区经贸科技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三)本扶持政策施行时间为印发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