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备案登记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十三条。
二、申请条件
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
三、办理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纸质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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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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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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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原件1份)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载明修改日期,主管部门(出资人)及企业法人加盖公章)(纸质一份);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原件1份)(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企业法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原件1份)(纸质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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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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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请登记表格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saic.gov.cn)下载或到工商登记窗口领取。 ; 2.提交的申请书表格与其它申请材料复印件、证明文件等,应使用A4型纸,手写处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3.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
四、办理流程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颁发《备案通知书》。
(三)被委托人凭《收件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备案通知书》。
五、受理时间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草市街2号)5楼省工商局窗口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省工商局窗口:(028)86952556
(二)网址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scaic.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窗口:(028)86936179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028)86522308
十、注意事项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