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4号令)第二条“本文所称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第十六条“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二、申请条件
在境外合法存续2年以上的,需要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地区)企业
三、办理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 注 |
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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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原件一份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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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原件一份 |
3 |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
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
提交公证认证(台港澳仅需公证)原件一份 |
4 |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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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公证认证(台港澳仅需公证)原件一份 |
5 |
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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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公证认证(台港澳仅需公证)原件一份 |
6 |
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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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公证认证(台港澳仅需公证)原件一份 |
7 |
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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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公证认证(台港澳仅需公证)原件一份 |
8 |
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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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提交原件一份、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一份 |
9 |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营业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跳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薄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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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原件一份 |
10 |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
提交原件一份 |
11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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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所提供自制材料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工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收件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省工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省工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人《收件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受理时间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草市街2号)5楼省工商局窗口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028)86952556
(二)网址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www.egov.sczw.gov.cn
四川省工商局:www.scaic.gov.cn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www.qyj.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窗口:(028)86936179
四川省工商局:(028)86522235
十、注意事项
(一)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二)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三)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四)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涉及相关授权事项的,应提交授权文件,授权文件载明的授权人、授权事项和授权期限与实际发生的被授权行为应相符。
(六)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涉及相关授权事项的,应提交授权文件,授权文件载明的授权人、授权事项和授权期限与实际发生的被授权行为应相符。
(七)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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