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办事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4号令)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从事业务活动;(三)外国企业终止;(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二、申请条件
驻在期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派出企业宣告破产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三、办理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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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原件一份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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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原件一份 |
3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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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原件一份 |
4 |
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
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
提交原件一份 |
5 |
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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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原件一份 |
6 |
登记证、代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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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原件一份 |
说明:1.所提供自制材料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工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收件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省工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省工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人《收件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领取办理结果。
五、受理时间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草市街2号)5楼省工商局窗口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028)86952556
(二)网址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www.egov.sczw.gov.cn
四川省工商局:www.scaic.gov.cn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www.qyj.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窗口:(028)86936179
四川省工商局:(028)86522235
十、注意事项
(一)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二)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三)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四)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涉及相关授权事项的,应提交授权文件,授权文件载明的授权人、授权事项和授权期限与实际发生的被授权行为应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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